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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加强民用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安全管理

5月16日,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上海市交通委等九个部门联合发布加强上海市民用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安全管理通告。

为规范上海市民用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飞行活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等法律法规。5月16日,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上海市交通委等九个部门联合发布加强上海市民用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安全管理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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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告中明确了“低慢小”航空器定义,是指低空、慢速、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包括轻型和超轻型飞机、轻型直升机、滑翔机、三角翼、动力三角翼、滑翔伞、动力伞、热气球、飞艇、民用无人机、模型航空器(含航空模型和航天模型)、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等主要类型。同时,民用无人机拥有者,应当按照民用航空管理相关规定予以实名登记;其他“低慢小”航空器拥有者,应当主动配合属地公安派出所做好相关信息采集工作。在上海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民用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飞行活动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飞行资质,遵守无线电管理、通用航空飞行申请管理、经营活动管理等有关规定,配合相关安全监管部门开展资质审定、无线电检查等工作,并可以通过本市智能无人机管理服务系统(https://gaj.sh.gov.cn/wrj/)进行信息核验、飞行报告等一系列便捷操作。通告自2020年6月1日起实施。对擅自进行民用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飞行活动的,相关主管部门将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处理,必要时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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