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新修订空中航行规章 无人机监管更严格
澳门政府近日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发布行政命令,核准经修订的《澳门空中航行规章》自公布翌日起生效。而规章中第一八二条(b)项有关在操作总质量超过250克的无人机需立即通知民航局的规定,则自该行政命令生效之日起满30日产生效力。
操作250克以上无人机需登记
自今日起,任何人士在澳门范围内放飞无人机都必须符合相关的规定及限制。新修订的无人机活动要求详见下表:
综合上表所见,在澳门操作250克以上无人机除了有年龄限制,还必须完成无人机和操作员登记,再贴上相关标签,以及通过「无人机活动许可线上申请」电子平台提交放飞前活动通知(11月5日起生效)。
澳门历史城区中22处不动产禁飞
飞行时,操作者还必须遵守「无人机活动限制」,如下:
无人机活动的限制
根据《澳门空中航行规章》第IX部分第67条,于澳门航空交通管制区进行无人驾驶航空器活动的限制如下:
除非是在室内,任何人不得在以下保护区范围内进行无人机飞行活动,但具民航局的书面许可且符合该许可规定的其他条件者除外:
a)任何机场或起降地点1000米以内的空域;
b)航空器的飞行路径,即定义为澳门空中航行规章第6 7条第(b)分条的列表A直角座标点爲顶点之多边形周界所限定区域;
c)澳门特区政府总部、立法会大楼、终审法院、行政长官和澳门主要官员的官邸、第22/2000号行政法规定义的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机构、监狱及少年感化院、九澳发电站和变电站、澳门自来水公司总部及九澳油库50米范围内的空域;
d)世界遗产“澳门历史城区”中22处被评定的不动产范围内的空域,包括妈祖阁(妈阁庙)、海事及水务局大楼(原摩尔兵营旧址)、郑家大屋、圣老楞佐堂及前地(风顺堂)、圣若瑟修院大楼、圣若瑟修院教堂、前地及石阶、岗顶剧院、何东图书馆大楼、圣奥斯定堂、市政署大楼(原市政厅旧址)、三街会馆(关帝古庙)、澳门仁慈堂大楼、主教座堂(大堂)、卢家大屋、玫瑰圣母堂(板樟堂)、圣保禄学院天主之母教堂遗址(大三巴牌坊、前地及石阶)、哪咤庙(大三巴)、城墙遗迹(圣方济各斜巷一段)、大炮台(中央炮台)、圣安多尼堂及前地(花王堂)、东方基金会会址(原贾梅士花园房屋旧址)、基督教坟场、东望洋炮台、圣母雪地殿教堂及灯塔;
e)民航局根据本规章第66条设立的禁止或限制飞行区域。
限高并必须日间和视距内操作
根据澳门空中航行规章第XVI部分第184条,在澳门航空交通管制区操作总质量不超过7公斤的无人机活动的条件如下:
在下列条件下可操作总质量不超过7公斤的无人机:
a)无人机不在澳门空中航行规章第67条规定的任何保护区的边界内飞行;
b)无人机在第XVI部分第184条第(2)分条规定的高度限制内飞行;
c)于日间进行操作;
d)无人机不能携带任何危险品,包括武器及弹药,腐蚀性、易燃性或爆炸性物质,烟火炮竹,任何化学制剂、生物制剂或毒素及任何放射性物质;
e)无人机不能投放任何气体、液体或固体;
f)无人机不能拖带任何物件;
g)无人机不能于距离聚集100人或以上之地点100米范围内飞行;
h)无人机操作员应在现场,与无人机距离不多于100米且对无人机实施直接控制;
i)无人机应在视距内操作;以及
j)无人机操作员应合理地确信飞行能在安全条件下进行。
7公斤以上或超出操作限制需取得许可
如有任何超出标准操作条件限制的飞行活动,则必须取得民航局的无人机活动许可。另外,操作总质量超过7公斤的无人机需获授予无人机营运人许可与活动许可的权限,同时要确保无人机活动已由第三方保险承保最低的保额。
违规最高可被罚款澳门元2万元
根据1994年11月7日第52/94/M号法令第16条,在受航空役权约束之区域进行放飞活动而不遵守许可规定之条件者,民航局有权科处澳门元2,000元至澳门元20,000元的罚款。
澳门民航局强调,上述法例的原意或精神是确保航空安全,特区政府必须为航空业建立一个净空环境,才能确保行业的安全运作,这样市民的居住和出行的安全才能获得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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