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飞”可罚5000元!山东省无人机新规2026年起施行

玩机周边|发布者 爱瞎拍的小白
2025-11-04

山东省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于2025年10月31日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71号对外公布,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让无人机安全有序飞行 按照《办法》,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俗称“无人机”)是指除军用和警察、海关、应急管理部门辖有外,没有机载驾驶员、自备动力系统的航空器,按照性能指标分为微型、轻型、小型、中型和大型。 无人驾驶航空新业态是低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截至2024年底,山东经营性无人机及通航企业达1486家,实名登记无人机7.1万架,持证操作员1.81万人。同时,因飞行动态监管难、违法溯源难、违法成本低,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黑飞”“扰航”事件频发,对公共安全乃至国家安全构成威胁。此次出台的《办法》进一步加强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及相关活动的安全监管,筑牢安全底线,以高水平安全保障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 《办法》共分为6章,39条,包括总则、工作机制、飞行安全、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 《办法》明确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遵循的原则和工作机制,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工作,并对公安机关应当加强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以及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的职责分工作出规定。 明确飞行报批、行为规范、禁止行为等 《办法》强化飞行安全监管,规定使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施飞行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依法需要取得相关资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规定了飞行报批、行为规范、禁止行为、飞行避让以及异常情况报告义务等。 在飞行报批上,《办法》明确单位和个人组织、使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施飞行活动,依法需要提出飞行活动申请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国家无人驾驶航空器一体化综合监管服务平台提出。飞行活动申请已经获得批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报告预计起飞时刻和准备情况,经空中交通管理机构确认后方可起飞。 在行为规范上,《办法》规定操控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施飞行活动应依法取得有关许可证书、证件,并在实施飞行活动时随身携带备查;实施飞行活动前做好安全飞行准备,检查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状态,并及时更新电子围栏等信息;实时掌握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动态,实施需经批准的飞行活动与空中交通管理机构保持通信联络畅通,服从空中交通管理,飞行结束后及时报告;按照国家空中交通管理领导机构的规定保持必要的安全间隔;操控微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保持视距内飞行;操控小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适飞空域内飞行的,遵守国家空中交通管理领导机构关于限速、通信、导航等方面的规定;在夜间或者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飞行的,开启灯光系统并确保其处于良好工作状态;实施超视距飞行的,掌握飞行空域内其他航空器的飞行动态,采取避免相撞的措施;受到酒精类饮料、麻醉剂或者其他药物影响时,不得操控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国家空中交通管理领导机构规定的其他飞行活动行为规范。 在禁止行为上,《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禁止实施9类行为:未经批准在管制空域内实施飞行活动;违法拍摄军事设施、军工设施或者其他涉密场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秩序或者公共场所秩序;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投放含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内容的宣传品或者其他物品;危及公共设施、单位或者个人财产安全;危及他人生命健康,非法采集信息,或者侵犯他人其他人身权益;非法获取、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违法向境外提供数据信息;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办法》还规定操控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施飞行活动,应当遵守下列避让规则:避让有人驾驶航空器、无动力装置的航空器以及地面、水上交通工具;单架飞行避让集群飞行;微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避让其他无人驾驶航空器;国家空中交通管理领导机构规定的其他避让规则。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过程中发生异常情况时,组织飞行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立即采取处置措施,服从空中交通管理机构的指令,并按照规定向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报告有关情况。 《办法》明确不明空情和违规飞行的处置程序和措施,并对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和反制设备的相关专门性技术问题进行鉴定认定的机制作出规定。 《办法》强化对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全链条、全方位、全周期监管。规定省人民政府组织建立低空飞行管理服务平台,与国家无人驾驶航空器一体化综合监管服务平台等信息化系统联通,推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登记、飞行服务、监控警示等数据在不同层级、部门和单位之间共享利用。强化对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从设计、生产、销售、租赁到实名登记、投保的全链条监管措施;对空域划设、警示标志设置、限飞措施、反制设备的配备设置,根据上位法规定和实践状况作出细化规定;对机场防控、大型活动防控等防控重点作出针对性规定,并规定了公众举报等社会监督方式。 违规飞行将受罚 法律责任方面,《办法》规定,使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施飞行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飞行,给予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公安、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单位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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